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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晶律师参与普法活动
来源:原创作者:原创浏览:1015时间:2021-12-20
      沈晶律师
  沈晶律师,女,执业证号:11101200111511946,现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大家说法》、《非常看法》栏目热线咨询律师、徐滔法律服务网专业咨询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律师”。
  沈晶律师诚实守信,严格遵循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尽自已的最大的努力为委托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具有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优良的执业经历。办理过大量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在处理各类案件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并以良好的律师形象、高度的敬业精神、求实的理论功底,为国内外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先后为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了数千万元经济损失,在执业生涯中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及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沈晶律师业务领域广泛,执业以来,参与各类诉讼、非诉讼业务的咨询、调解、谈判、法律建议,为各种项目提供全方位的专项法律服务,曾经多次受邀当地媒体参与现场说法。在执业过程中办理各类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数百起。
  特别擅长处理案件领域包括:
  离婚案件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经济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
  为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涉及房地产、高科技、制造业、电子商务、服装纺织、旅游等多行业领域;
  担任刑事辩护律师,为涉嫌犯罪案件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全程服务:侦查(会见犯罪嫌疑人、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执行、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各个阶段的法律帮助、代理和辩护,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
  进行非诉讼代理,包括遗嘱律师见证、公司设立管理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普通事项调查、资信调查、代表企业参与合同谈判、协助企业引进资金等。
  沈晶律师在回答法律咨询过程中能够耐心、细致的从当事人角度出发为其解决生活中的各种法律问题,经常参与法律公益活动,帮助弱势群体,为社会公众无偿咨询法律问题数千件,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沈晶律师的执业理念: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优质高效,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沈晶律师的联系方式:
  手机:13520174402 QQ:573019040 邮箱:crstyal@126.com
  沈晶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成功办理数百起全面胜诉案件,近期办理的案件:
  1、于欣诉王嘉源离婚案件(代理于欣得到房屋所有权,同时得到婚生子的抚养权);
  2、张杨诉李悦离婚案件(代理李悦帮助其得到张杨转移的大部份夫妻共同财产);
  3、郭子成、郭月、李桂荣、蔡萍诉智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郭子成一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责任比例为主、次改为智强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郭子成一家已领到全部赔偿款);
  4、李杰诉李斌、李华、李红遗嘱继承案(代理李杰通过庭审法院认定李杰所持遗嘱合法有效,应按遗嘱执行,房屋归李杰所有);
  5、张荣珍诉孙启瑞、王会珍遗产继承案(张荣珍的儿子、儿媳妇、孙女被他人入室杀害,代理张荣珍与儿媳的父母继承案中,通过律师努力,法院认定张荣珍的儿子最后死亡,最后确认张荣珍应继承遗产份额的三分之二,该案被北京电视台《今日说法》作为经典案例报道);
  6、孙玉芬诉孙玉英、孙玉蒲、孙玉强、孙玉权分家析产案(代理孙玉芬,法院支持孙玉芬的请求,确定孙玉芬所持的分家协议有效,北房五间、东、西厢房各二间归孙玉芬所有);
  7、于清、王慧兰诉李鹏、北京科信技术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赔偿案(法院支持于清、王慧兰的请求,判决由二补告对原告儿子的死亡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8、卢立立诉王宾离婚纠纷案(代理卢立立与王宾顺利离婚,卢立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共同还房贷部份及增值部份得到了补偿);
  9、厉刚妨害公务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厉刚有期徒刑8个月);
  10、刘洁诉前夫魏征与孙超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代理刘洁,代理人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魏征未通知刘洁的情况下私自与孙超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11、张跃诉张超赡养费纠纷案(张跃早年离婚,有一子张超,因张跃患有先天性脑发育不良,现生活不能自理,其姐姐找到沈晶律师为其代理要求张超履行赡养义务一案,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张超履行赡养张跃的义务,每月另外支付张跃500元);
  12、李海诉王小兵抚养费纠纷案(经过亲子鉴定证明孩子是王小兵之子,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3、李有、李佳宾诉李玉海、王哲彬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李有、李佳宾是李玉海的二个儿子,沈晶律师代理李玉海,李玉海的二个儿子到法院主张因其母亲去世后,遗产(房产一套)未经过全体继承人同意,李玉海无权将房屋卖给王哲彬,故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作为李玉海的代理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该房屋已过户到王哲彬名下并实际交付王哲彬居住使用、交易价格略高于当地的市场价值、李玉海已收到王哲彬的全部购房款,以上说明王哲彬系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法院支持了李玉海的主张,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4、周玉萍诉周玉林、周玉梅析产继承案(周玉林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因院中原有父母(父母均去世)所建房屋,周玉林无权将全部拆迁款占为已有,故沈晶律师代理周玉萍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玉萍父母在该院中有三间房屋,去世后应由子女进行继承,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5、白恒宾诉白雪一家三口返还原物纠纷案(白恒宾有二处住房,因照顾其妹妹白雪无房,故把房屋借给其居住,居住七年后,因白恒宾所住房屋拆迁,无房居住,故向其妹妹提出要收回房屋自住,不想所雪却拒不腾房,无奈,白恒宾找到沈晶律师代理其起诉腾房,法院经过审理,考虑实际情况限判决之日起一个月内让白雪一家三口腾房);
  16、王月诉彭泽合伙协议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依法将此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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