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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引发的纠纷
来源:原创作者:原创浏览:508时间:2022-01-11
原告:王某,男,40岁,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马某红,女,70岁,现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马某梅,女,63岁,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马某,女,56岁,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王某因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与三被告协商不成,故起诉到法院。

王某起诉称:1、要求判令马某思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北里房屋一套由王某继承;2、判令马某思名下存款20万元由王某继承。事实和理由:马某强与秦某系夫妻关系生育五个子女,分别为长女马某红、长子马某思、次子马某星、二女马某梅、三女马某。秦某于1957年去世,马某强于1975年去世,马某思于2018年10月去世。马某思一生未婚,没有子女,2005年因与王某有共同的兴趣爱好认识,后两人交情深厚,马某思把王某当成自已的家人,给2008年起王某开始照顾马某思的日常生活,为此王某还学习了基本的护理知识,特别是最近几年马某思体力下降及患癌症后的全程陪同和护理,王某的精心照顾得到了马某思的充分认可。二人已共同生活十几年,形成父子,2018年3月20日两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依照约定,王某精心照顾马某思直至死亡,后事也由王某负责办理,原告认为,本人已经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的义务,应当继承马某思的遗产。

北京婚姻财产律师

被告马某红、马某梅、马某辩称,王某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第一,关于王某在起诉书及提交的遗赠扶养协议中均提到他与马某思共生活十多年,两人形同父子,故形成所谓遗赠扶养协议的质疑。我们和马某思是亲兄弟姐妹,关系非常好,马某思一生未婚,无儿女,我们一直对照顾有加,每个星期去探望,在马某思生病住院期间大姐每天去医院探望,其他妹妹也经常到医院探望,我们从来没有见过王某这个人,马某思也从不有提过这个人,只是在住院期间见过他,马某思告诉我们他是护工,如果像王某所述形同父子,我们绝不可能不知道此人,所以原告所述不属实。第二,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问题。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设立精神,主要目的是为了让老年人度过幸福的晚年,能够让老年人得到更好的照顾。马某思在生病前身体一直很好,每天早、中出去用餐,把晚饭带回家吃,生活极有规律。而王某无工作用什么来扶养马某思十年?周围邻居也不认识王某,直到马某思住院。马某思住院后,对王某推荐的医院十分不满,但王某说市里没有病房,真正原因是他认为马某思三姐妹年事已高,每天跑昌平不方便,所以趁机提议家属都不用来,由他代替家属签字等事宜,他让家属对外说是马某思的侄子,不是护工。这些提议都遭到家属的拒绝。马某思在住院期间也表达想转市内医院,由于马某思身份证在王某手里,为了不让家属给马某思办理转院手续,王某坚绝不交出身份证等,最后去马某思单位开证明给转院治疗。原告出示的遗赠扶养协议第六条第4款中提到“如果在乙方正常履行的情况下,甲方无故拒绝履行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金600万人民币。”遗赠扶养协议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根本不能也不允许适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原因就在于遗赠扶养协议和身份关系联系密切,设立初衷和基本精神,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让老人度过安祥的晚年,单从扶养协议此条约定上看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另,继承法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按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在此,遗赠扶养协议是如何产生,内容暂且不论,王某也从来没有向我们做出任何接受的意思表示。故本案中王某提交的遗赠扶养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综上,王某阻止威胁医院的医治,并拿出与马某思签署违约金600万元的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如何形成存在质疑,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且王某也完全没有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王某的上述行为对逝者及家属造成极大的心理和身体伤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马某强与秦某系夫妻,育有长女马某红、长子马某思、次子马某星、二女马某梅、三女马某。秦某于1957年6月27日死亡注销户口,马某强于1975年2月14日去世,马某思于2018年10月死亡注销户口。
2001年,马某思作为乙方与甲方中国某研究院签订《集资建房、购房协议书》约定:乙方根据分配购房通知单,以存折方式向建设银行交纳209号房屋二居室购房款15万元。经查,马某思1999年12月支付集资建房款14万元,又于2001年支付集资建房款1万元。中国某研究院房管科于2019年1月出具证明,内容为“马某思已购买我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房,此房计算本人住房面积,建议面积91.61平方米,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
王某称其与马某思于2004年左右因观看演出相识,自2005年起经常去马某思处,2007年马某思提出让王某同他一起居住,此后二人共同生活。
2018年3月,马某思作为甲方,王某作为乙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方愿意将本协议第一条中所列个人遗产赠与乙方,由乙方承担对甲方的扶养义务;乙方愿意承担扶养甲方的义务,并愿意承担乙方遗赠的财产。为明确遗赠扶养相关事宜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以下个人所 的财产在甲方去世后赠与乙方:1、房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居室一处;2、银行存款。第二条乙方的扶养义务:甲乙双方已共同生活十多年,在共同生活期间,乙方已经尽到了对甲方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扶养义务,并将继续对甲方履行扶养义务,扶养义务具体为:1、 饮食安排:乙方负责甲方一日三餐,饮食侧重照顾甲方的身体和习惯。2生活安排:保证甲方的穿衣保障,衣物,被褥清洁,保障生活用水、电、气,保障家中生活用品的维护等。3医疗安排:甲方生病时,及时安排就医治疗,住院,在医院进行看护、照顾。第三条“遗赠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乙方在甲方生前不得擅自转移、处分甲方遗赠的财产。因财产性质需要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甲方尽量在支世前协助乙方办理财产变更登记;无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在甲方支世后30日内办理遗赠财产的所有转移手续,乙方占有即视为已取得遗赠财产;暂时无法进行财产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在变更的条件达成后,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办理变更登记。第四条“遗赠财产的保管、管理和维护责任”:甲方负有对遗赠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抵押等)。乙方负责管理上述第一条所列的遗赠财产。第五条“丧葬事务办理”:甲方过世后的丧葬事务。佃是的费用首先由甲方支世后留下的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第六条协议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2、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本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依本协议解除。3、如果乙方在甲方生前未经甲方同意处分遗赠财产或甲方其他个人财产,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4、如查在乙方正常履行扶养义务情况下,甲方无故拒绝履行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金600万元人民币。
2018年10月1日,马某思去世。医院所留手机号为王某手机号。
经查,马某思名下帐号在2019年3月1日的余额为人民币20万元。
马某星于2018年10月2日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自愿放弃其在马某思遗产享有的继承权。
王某提供如下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1、马某思在医院的住院病历和医疗费票据,证明在其住院其间由王某照顾,医疗费由其支付。2、王某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的网约车行程明细,证明马某思生前与王某共同居住,同行打车也是由王某叫车。经查,上述行程明细中以医院、中国某研究院即马某思单位为目的地或起始地。3、王某名下网购生活用品订单,预留手机号为马某思生前手机号,送达地址为马某思生前住处,其中多种商品为老年人所用,王某谷证明自2004年开始与马某思共同生活十几年。4、自2009年至2018年6月共计观看106场次的演出门票,证明马某思与王某有共同的爱好,在一起生活期间看戏的情况。5、王某名下支付宝帐单单,显示自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支付马某思房屋水电燃气费。6、自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25日在医院发生的床位费收据。7、王某与马某思外出游玩及家居照片共计31张,其中场景、衣着均不同的是29张。8、王某与四被告子女就马某思医疗建立的微信群截屏,证明原告尽心尽力对马某思治疗,得到被告子女的认可。9殡仪馆遗休存放卡、购买寿衣小票、取病历卡登记表,证明王某尽了为马某思自理丧事的义务。10、马某思与马某红的通话录音,内容为,马某思:我可能长了淋马上瘤,我已经去医院看了几次,我都不告诉你们。最后我准备明天到医院确诊。马某红:要我过去吗?马某思:我告诉你啊你千万要放心。因为我这有一个人在陪我,是一个中年人,他一直在照顾我所以没问题。在医院里也是他照顾我,在家里也是他照顾我。所以你永远不用操心,你也不用来,你有事啊,你就给我打电话。我到医院以后,这个人啊,会给我买个老年电话,然后我告诉你咱们有事就通电话。11、马某思将购房协议和票据交给王某时的录音一份。12、王某与马某梅女儿约定取骨灰的通话录音,证明马某梅女儿认可王某对马某思的照顾,并愿意将马某思剩下的钱给王某。
三被告提交殡葬服务收费收据、火化证明、照片,证明三被告负责料理马某思后事。王某认为被告愿意办理告别仪式,系被告自行扩大的费用,王某已经完成了遗赠扶养协议中的义务。
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司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受遗赠的权利。
马某思名下帐号在北京银行的存款应作为遗产;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二居室房屋一套系马某思生前购买,该房屋的权益亦应作为马某思的遗产继承。
马某思与王某于2018年3月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本案中,王某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其与马某思长期共同生活,不仅在生活上加以照料,还共同参加文化活动,从马某思的医疗及殡葬事宜的办理来看,王某全程参与,特别是在马某思住院期间的护理环节起了主要作用。三被告虽提交证据证明其参与了成某思的治疗和殡葬事宜,但据此不能排除和否定王某对此付出,亦不能证明王某具有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行为及意愿。综上,本院认为王某实际依约履行了马某思的生养死葬义务,应享受遗赠的权利。本院根据马某思的遗产实际情况确定继承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房屋的合法权益由原告王某继承;
二、被继承人马某思名下帐号的帐户内全部存款由原告王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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