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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财产继承法律方面问题,形式瑕疵遗嘱是否有效?
来源:原创作者:原创浏览:106时间:2023-09-08
  对存在形式瑕疵的遗嘱效力如何认定,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与严格的形式要件何者优先,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点话题。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由代书人注明日期,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只须签名而无须注明日期。而《民法典》对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见证人(含代书人)不仅要签名,还要注明日期。
遗嘱中注明时间的规定主要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确定遗嘱订立的确切日期,以便明确遗嘱人当时的身体和精神状况;二是防止在出现多份遗嘱的情况下无法确定遗嘱订立的先后顺序。《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此外,遗嘱人、见证人(含代书人)均需注明日期,是确定遗嘱订立与见证过程是否符合“时空一致性”的重要依据。
遗嘱是立遗嘱人对其财产的终意处分,且在其死后才能得以执行,因此,为了确保其真实性和严肃性,法律有必要对遗嘱规定严格的形式要件,立遗嘱人也应严格遵照法律规定订立遗嘱,以体现订立遗嘱的慎重。尤其是打印遗嘱,人格痕迹已经很少,如果不要求立遗嘱人注明日期,必将致使遗嘱的法定要件形同虚设。同时,两名见证人见证打印遗嘱形成过程系打印遗嘱有效的基本要求,见证人出庭作证不能成为打印遗嘱瑕疵的补强因素。
立遗嘱是人生大事,应该慎之又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虽然严格,却并非苛刻,并不需要立遗嘱人付出太大代价即可实现,只需亲自签名和注明日期即可。如果这一相对简单的形式要求都无法满足,该打印遗嘱能否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就值得怀疑,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就不易得到保证,遗嘱自由原则就会落空。
  小编在此也提醒大家,有关法律相关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财产继承律师更为了解继承方面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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