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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起诉离婚,是否都会判决离婚?北京离婚诉讼律师沈晶为您解析。
来源:原创作者:原创浏览:311时间:2022-04-18
原告刘某,男,47岁,汉族,住址(略)
被告齐某,女,44岁,汉族,住址(略)
原告刘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齐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通过依法审理,现案件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有一男孩,由于婚后沟通不多,分居二年以上,原告于2012年诉讼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双方根本没有和好可能,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相识恋爱是通过相互了解,双方婚后感情基础牢固,感情也很好。原告所述分居情况不属实。被告是到外地打工才不能守在原告身边,且打工期间也常回来与原告团聚,且孩子现在正在读高中二年级,明年就要参加高考,所以我不同意原告的诉主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于同年生有一子。2012年原告曾将被告诉至我院要求离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经生效。被告称上次诉讼中其积极缓和矛盾,其认为双方感情有缓和。原告表求双方无法沟通,坚决要求离婚。
庭审中,双方均要求抚养孩子,但孩子到庭表示,愿意和母亲共同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债务、股票。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原告与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未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被告在外地工作,多年未共同生活,导致感情破裂,现原告到法院起诉离婚,调解无效,本院予以准许。因双方共同之子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故本院判定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具体数额本院以子女必要的生活所需,以及原告的支付能力酌定。
判决如下:
一、 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齐某离婚。
二、 双方所生之子由被告齐某抚养,原告刘某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岁止。
北京离婚诉讼律师沈晶解析,本案系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情况下都会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就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第一次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不离,就是法律给予夫妻双方的冷静期,以免一时冲动。法院不准离婚判决生效6个月后,一方依然执着离婚,那就说明了离婚的决心,法官一般会认定婚姻感情破裂而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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