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成功案例
当前所在的位置: 沈晶律师网>成功案例
北京离婚律师与您分享离婚后子女赡养案例
来源:原创作者:原创浏览:609时间:2022-02-23
以下案例为北京离婚律师沈晶与您分享的关于离婚后,子女对于老人赡养费用的案例。
原告:何某,年龄83岁,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金,男,年龄66岁,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何某强,男,年龄60岁,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何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500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2020年1月12日至今的医疗费用27873.48元,及此后产生的医疗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育有二子,分别为被告何某金、何某强,二人均已成家立业,原告妻子20年前去世。现原告已80多岁高龄,患有高血压、高血脂等疾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日常需要专业照顾,二被告家庭条件较好,但不履行照顾原告的义务,也不支付赡养费,平时极少来看望原告,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产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何某金辩称,原告在起诉书中没有提他已经再婚了,与再婚的妻子、孩子、儿媳一起生活10多年,原告诉讼快点说我们没有及时照顾、尽赡养义务我承认,因为工作多,且原告已经再婚了,为了不打扰原告,所以我们就在节假日的进候去看望。2020年5月初的时候原告有一天晚上下雨找我说想要和我一起生活,我同意了。过了两天又后悔说不想和我一起生活了,问他为什么他就说不想去了,我也不知道什么原因。原告有自已的退休金、医疗保险,还有我母亲承包土地的补偿款都在原告那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是应该支付赡养费,但是原告的条件太好了,所以我不想支付。
何某强辩称,原告的起诉与事实不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03年原告再婚有一个继子,继子上学、结婚都是原告出的钱。被告母亲的房子拆迁的时候有拆迁款都在原告那里,都没有给我们,原告还有果园。我们在法院打过分家析产官司,已经判决了,给了原告三间房还有果园。原告的生活条件好,我们生活条件不好,我们的生活比原告困难。何某强于2018年生病,身体不好,有脑出血,孩子还在上学。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认定以下事实。
何某与何某金、何某强系父子关系。何某前妻即何某金、何某强之母已于多年前去世。2003年3月,何某再婚,婚后与现任妻子及其家人共同居住生活。现因赡养问题,何某与何某金、何某强发生纠纷,何某提起本次诉讼。
庭审中,经询,何某称其退休金2000多元;何某强称其身体不好,村里安排做绿化工作,每月收入为1750元;何某金称其收入为每月2000元,每月另有奖金不到1000元及年终奖7000到8000元。
另查,何某,何某金、何某强原有房屋现已拆迁,何某金称其获得拆迁款73万元,何某强称其获得拆迁款60万元,何某称其通过诉讼获得90多万元。
本院认为: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何某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何某金、何某强作为其子女有赡养的义务,就赡养费给付标准,本院根据何某的身体状况、收入水平和当地日常生活标准以及何某金、何某强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配定。截止法庭辩讼终结之日,何某主张的医疗费,已发生的部分本院根据其提交的医疗费发票等确认为5415元,对其主张过高的部分,因何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未发生的部分何某凭医疗保险报销后的正式票据,由何某金、何某强各负担二分之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何某金每月给付何某赡养费500元(于每月25日前给付);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何某强每月给付何某赡养费500元(于每月25日前给付);
三、何某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何某2020年1月12日至2021年6月25日的医疗费2707.5元;
四、何某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何某2020年1月12日至2021年6月25日的医疗费2707.5元;
五、自2021年6月26日起,何某的医疗费经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由何某金、何某强各负担二分之一;
六、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注:以上内容由北京离婚律师沈晶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沈晶律师咨询。

关注快手

关注抖音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24小时电话
135-2017-4402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