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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离婚后探望权纠纷案例
来源:原创作者:原创浏览:776时间:2022-02-23
原告:杨某,男,40岁,现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晶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是北京专业办理离婚诉讼案件,从事离婚房产继承遗产继承离婚房产分割婚姻财产分割房产财产纠纷等相关案件)
被告:林某,女,38岁,现住址: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到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对婚生女杨某月的探望权,具体时间、方式为:每周六早9点前原告到被告处接走杨某月,周日下午1点前送回被告处;每年寒暑假杨某月与原告共同生活不少于15天,上述探望方式、时间直到杨某月十八周岁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被告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内容为:一、杨某与林某离婚;二、婚生女由林某抚养,杨某每月支抚养费1000元,直至杨某月十八周岁为止等内容。因上述判决内容未对原告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方式作出裁决,导致离婚后原告要求探望孩子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无奈,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离婚是因为原告有家暴行为,孩子抚养费每个月都是我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告从来没有主动给过,原告现在主张探望权孩子还小,我不同意,原告休息时间不固定,做不到每周六接走孩子周日送回;另外,原告人品不行,不值得信赖,万一孩子有任何问题,他负不起这个责任,孩子小时不看孩子,现在孩子大了要来看,所以不同意,如果实在想看,每个月只能看一次,只能看,不能接走,原告提出的主张我都不同意。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某与林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6年2月2日育有一女杨某月,2017年林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与杨某离婚,2017年9月3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解除杨某与林某的夫妻关系,双方所生之女由林某抚养,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杨某月十八周岁止,后杨某月一直与林某共同生活,杨某与林某因探望之事发生矛盾,现原告杨某以被告林某拒绝配合其行使探望权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孩子的权利。探望权的行使不仅可以满足父母对孩子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求,同子女保持密切的往来,还可以增进父母、子女的沟通交流。本案中,杨某与林某离婚后,杨某月与林某共同生活,杨某作为父亲,依法享有探望杨某月的权利,有权了解杨某月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情况,同时,杨某月的身心健康成长也离不开父亲的关爱,现原告杨某诉请明确探望权行使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确定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时间、方式,应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且不给直接抚养一方带来过重生活负担为原则,杨某与林某离婚后,杨某月长期与林某共同生活,未与原告见过面,二人之间较为生疏,本院根据现阶段孩子的实际情况,在充分保存障原告行使探望权的同时,考虑抚养孩子一方的利益,以利于孩子分健康成长为原则,对于原告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予以判定,被告对于原告行使探望权应予必要的协助。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月始,杨某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九时将杨某月自林某处接走探望,于当日下午七时前将杨某月送回原告处,林某负有协助义务;
二、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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