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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患有老年痴呆或者精神问题,如何进行离婚、继承诉讼?-北京离婚诉讼律师沈晶
来源:原创作者:原创浏览:704时间:2022-03-28
申请人:齐某,女,78岁,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张某,男,69岁,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齐某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叔嫂关系张某自幼患有精神疾病,该人不能辩认和控制自已的行为,语无伦次、行为怪异,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现依法申请宣告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法院为张某指定监护人。
审理中,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张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113号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经有资质的法医鉴定机关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由其近亲属直接担任,或由相关单位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故关于申请人提出要求法院在本案中同时指定监护人的申请请求,无法律依据。最终判决如下:
一、宣告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驳回申请人齐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沈晶作为北京离婚诉讼律师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在日常接待离婚、继承案件中经常会有一方当事人患有老年痴呆或者精神有些问题,这种情况如何进行离婚、继承诉讼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进行诉讼之前要给这样的当事人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然后再进行离婚、继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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