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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婚生女瘫痪情况下如何解决离婚和孩子抚养
来源:原创作者:原创浏览:408时间:2024-11-13
原告:郭某,男,40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李某,女,39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到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郭某怡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2005年3月3日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女郭某怡,后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认可原告所诉事实,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孩子,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婚生女郭某怡由被告抚养,自2023年1月1日起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抚养费于每月30前给付,郭某怡的大病医疗支出(扣除医保部分)由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
3、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501号房屋归原告郭某所有,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前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65万元,被告及其女儿于2023年3月1日前搬离此房屋,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负担;
4、双方无共同债务,各自债务各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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